(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曾一智与潘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一智,潘淑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曾一智。委托代理人:朱亚元、何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淑莹。委托代理人:周宏、陈英,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一智与被告潘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一智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一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一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31元,减半收取100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15.50元,由原告曾一智负担。审 判 长 周 焰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