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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曾一智与潘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一智,潘淑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曾一智。委托代理人:朱亚元、何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淑莹。委托代理人:周宏、陈英,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一智与被告潘淑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一智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一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一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31元,减半收取100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15.50元,由原告曾一智负担。审 判 长  周 焰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