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533号原告: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周汉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陈村。法定代表人:孔飞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41元,依法减半收取4770.5元,由原告浙江八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