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0724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富保与被执行人张登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尚富保;张登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4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尚富保,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廖泉镇双泉村九社。被执行人:张登清,男,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四号2单元502室。申请执行人尚富保与被执行人张登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张登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尚富保欠款7300元。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张登清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登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富保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电子送达。2.2019年8月6日、2019年9月24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26日,依法扣划金额2079.3元。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登清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张登清名下车牌号为甘FM0485“思域牌”小型轿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9年11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4.2019年11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2020年2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325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2079.3元,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少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