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6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获的毒品7.57克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某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杨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正 茂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周 祖 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泽铃(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