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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绒芬与徐君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绒芬,徐君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626号申请执行人杨绒芬,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君嬑,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247号杨绒芬诉徐君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君嬑查无下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绒芬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6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