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关友与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关友,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毛关友,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朝辉路16号201室。被告:孟建定,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杜家弄18号3幢203室。被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中墅村。法定代表人:孟建定,董事长。被告:张华,越城区杜家弄18号3幢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关友与被告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关友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