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关友与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关友,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毛关友,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朝辉路16号201室。被告:孟建定,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杜家弄18号3幢203室。被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中墅村。法定代表人:孟建定,董事长。被告:张华,越城区杜家弄18号3幢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关友与被告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关友撤回对被告张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