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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基一核材有限公司、叶海军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市基一核材有限公司;叶海军;叶海勇;张金芬;叶朝光;叶旭芬;叶炳翠;王国忠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2号。 负责人:冯伯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世杰,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基一核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王氏港建大道西9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勇 被执行人:叶海军,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叶海勇,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张金芬,女,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叶朝光,男,汉族,1954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叶旭芬,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叶炳翠,女,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王国忠,男,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57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基一核材有限公司、叶海军、叶海勇、张金芬、叶朝光、叶旭芬、叶炳翠、王国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张金芬名下位于东莞市××城区××大道××号万科·金域华府6号楼1604房产已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统筹协调案件的办理,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5737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绪超 审判员  张永棋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