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博乐秦龙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押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博乐秦龙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锐。被执行人陕西博乐秦龙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保卫。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博乐秦龙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押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5日,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了所有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新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