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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奉江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奉江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叶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一案,原告叶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越琪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1日认识,2001年6月7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子陈某乙。婚后发现被告陈某甲经常参与赌博,现被告陈某甲负债累累并离家出走,对家庭、亲人极不负责,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被告因赌博所负债务均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与原告叶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叶某离婚。原告叶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奉化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陈某甲对原告叶某提供的结婚登记证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陈某甲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叶某、被告陈某甲于2000年5月1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子陈某乙,现在奉化尚田中心小学读书。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分居时间也比较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江越琪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