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与宁波市鄞州××而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宁波市鄞州××而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64号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5709-3)。住所地:绍兴县××钱清村(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宁波市鄞州××而制衣厂776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路。经营者:管某某。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而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陈维独任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显示,被告宁波市鄞州××而制衣厂系管某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外营业的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