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琪与王连生、温红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王连生,温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琪委托代理人:宋光义被执行人:王连生被执行人:温红侠王琪与王连生、温红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西民三终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琪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连生、温红侠支付借款本息379.8万元、受理费、保全费474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连生、温红侠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一字第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