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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城花园百合园1栋403室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城花园百合园1栋403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