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秋霞与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霞,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486号原告王秋霞。委托代理人李坤爱,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园区山阴路13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61739。法定代表人陈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霞诉被告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秋霞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秋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秋霞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