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杨某某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缓执行,后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元,已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