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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治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执行人李治国,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治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人民币469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