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姚艳与杭州东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艳,杭州东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43号原告姚艳。被告杭州东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3幢105-2室,现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通信城E座209-210。法定代表人上官儒,总经理。原告姚艳诉被告杭州东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驰科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艳、被告东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上官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艳诉称,2008年10月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兼职做美国indeed公司种子分析工程,双方协议约定每小时48元,此项目共用152.67小时,项目交付给被告,被告无异议。2008年11月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为被告员工定向培训测试原理及具体项目模型讲解,参加人员有上官儒等11人,用时4小时,每人400元,合计44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1728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劳务费1172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姚艳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09)杭滨民初字第421号案件上官儒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原告为被告做了以上两项工作,被告应支付11728元的事实。2、(2009)杭滨民初字第332号案件庭审笔录,证明原告为被告完成了以上两项目。被告东驰科技辩称,2008年10月被告公司有美国项目要做网站分析,明确和原告说明以工作成果付费,成果要以客户判定的有效时间为依据,每小时48元,对此原告也认可。被告的HR给原告发过协议,但原告没有签字。2008年10月1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借给被告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完成项目。但最终原告完成的项目被客户否定,即没有成果,该项目也终止了。至于培训,实际是原告与被告技术人员交流,技术人员同时给其讲解了项目情况和流程,以方便其参与项目,未涉及费用问题。故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东驰科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另一案件明确表示邮件的发件人JoyeeYao不是她,同时该美国项目没有效果是没有报酬的,对培训的事情也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被告对证据2的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效的完成了美国FeedMaint项目,进行培训也是原告的单方陈述。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8年10月8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制作indeed公司种子分析项目,约定工资为每小时48元。原告将项目完成后交付给被告。被告认为事先与原告约定相关费用需要按照客户认可的有效工作时间进行结算,而原告完成的项目未能得到客户认可,故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完成某项劳务或劳务成果达成口头约定,且原告也实际实施了具体的劳务行为,被告应当对原告完成的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抗辩完成的项目得到客户认可才能支付报酬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完成的项目不符合要求,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对其主张的花费152.67小时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在计算报酬时根据本案实际酌情考虑。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为被告提供的培训因无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培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东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艳劳务报酬人民币2000元。二、驳回原告姚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元,由被告杭州东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叶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