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青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敏清与杨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清,杨小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6号原告:王敏清,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田县鹤城镇上岸村40号。委托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高,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新建岭小区15幢1单元。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敏清与被告杨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王敏清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觉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