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莫甲、莫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莫甲,莫乙,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莫甲。被告:莫乙。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莫甲、莫乙、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3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杭州隆嘉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莫甲、莫乙、姚某某银行存款643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