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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黄国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平。2004年9月9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治安罚款。2009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蒋伟政。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沁、书记员杜恬君、被告人黄国平及其辩护人蒋伟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黄国平在其经营的本市上城区清泰街182-3号休闲足浴店内,容留服务员在店内卖淫,自己在店外望风,从中提成获利。当天晚上20时许,卖淫女程某以250元的价格与嫖客盖立青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国平从中提成60元。当天晚上20时40分许,卖淫女谭某以200元的价格与嫖客丁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国平从中提成60元。当天晚上21时许,卖淫女陈某甲以150元的价格与嫖客赵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国平从中提成50元。当天晚上22时许,卖淫女谭某以150元的价格与嫖客虞某发生性关系,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在该休闲店内抓获被告人黄国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陈某甲、谭某、陈某乙、盖立青、赵某、丁某、虞某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人员概要情况、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平为他人提供卖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