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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周惠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周惠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49号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中路大地宾馆内。负责人:翁小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蓓蕾,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惠萍,区新安路紫荆花苑14幢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周惠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以被告周惠萍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