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方岐凤与安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岐凤,安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方岐凤委托代理人,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岭委托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岐凤诉被告安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岐凤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岐凤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