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二提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招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招某某,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二提字第1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招某某,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负责人:许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招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的(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申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130元,招某某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春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