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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249-1号原告沈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亚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寅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