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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天山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天山缸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258号原告: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7705-1),住年地宁波市大榭榭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伟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天山缸套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6000006401),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波,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天山缸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天山缸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54元,由原告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