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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志浩与陈洪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志浩;陈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38号原告:王志浩,诸暨市人,经常居住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天成锦江苑15—2—**。委托代理人:郦章明,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郦村老郦家**。被告:陈洪明,诸暨市人,,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花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浩与被告陈洪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浩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浩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王志浩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