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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肖明忠、陈卫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肖明忠;陈卫媛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鸿福路106号南峰中心首层、十三至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2252353H。 负责人:王志雄,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伟倩,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宁,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肖明忠,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陈卫媛,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22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肖明忠、陈卫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肖明忠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房产已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统筹协调案件的办理,本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2254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绪超 审判员  张永棋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