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仁苓与刘志云、刘阁兰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苓,刘志云,刘阁兰,张恩生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杨仁苓。委托代理人徐功科,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云。委托代理人马向军、徐功,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阁兰。被告张恩生。委托代理人金连英,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苓与被告刘志云、刘阁兰、张恩生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苓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丽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