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滑法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向阳与史永胜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滑法执字第784号申请人刘向阳,男,1970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史永胜,男,1986年7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刘向阳申请执行史永胜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王明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