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诗兵与陈洪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诗兵,陈洪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59号原告金诗兵,职工,住玉环县坎门街道长寿路50弄3号(身份证号:33262719641017165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飞权,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益,职工,环县玉城街道县前路40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诗兵与被告陈洪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诗兵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金诗兵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