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7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爱华与被执行人李小丽抚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724执75号周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周某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7200元(共计36个月,每月2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725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72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周某某领取。该案执行依据(2014)西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7200元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