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在被告处。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异议称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但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业剑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