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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照与吕美云、温州平安易居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照,吕美云,温州平安易居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74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金照。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吕美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平安易居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毅。申诉人金照与被申诉人吕美云、温州平安居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8)洞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照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温检民行抗字第26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戴华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