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力×厂、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力×厂,力×(香港)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力×厂。代表人丁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力×(香港)有限公司。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力×厂(下称力×厂)、力×(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力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某某与力×厂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陈某某在力×厂连续工作十七年以上,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力×厂为其缴纳的社保未达到十五年,致使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力×厂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与陈某某保持劳动关系直至劳动合同期满。故本案系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力×厂应向陈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力×厂、香港力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力×厂、力×(香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