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曾××。委托代理人:朱××、何×。被告:潘××。委托代理人:周×、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31元,减半收取100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015.50元,由原告曾××负担。审 判 长  周 焰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计慧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