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弗雷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弗雷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64号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通江北路555号1幢306室。法定代表人:唐满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敏,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被告:宁波保税区弗雷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三路6号440室。法定代表人:胡铨,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弗雷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元31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64号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通江北路555号1幢306室。法定代表人:唐满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敏,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原告公司宿舍。被告:宁波保税区弗雷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三路6号440室。法定代表人:胡铨,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弗雷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翔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元3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