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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4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沈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良,沈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40号原告:王建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911220476),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村新生45号。委托代理人:潘建清,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方林,,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顾家荡村顾家荡4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良诉被告沈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良撤回对沈方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