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贤德与包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德,包柯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李贤德,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路15弄8号。被告:包柯全,黄岩区头陀镇断江村2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德为与被告包柯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德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0元,由原告李贤德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