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0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何光明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普通教育中心、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普通教育中心,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080号原告何光明。被告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普通教育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西路26号。代表人孙文凯。委托代理人王科军。被告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雅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明与被告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普通教育中心、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