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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春娥与郭军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娥,郭军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郭春娥,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北路62号。被告:郭军财,城南镇罗珠村3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娥与被告郭军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春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