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春娥与郭军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娥,郭军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郭春娥,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北路62号。被告:郭军财,城南镇罗珠村3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娥与被告郭军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春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