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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徐德华与林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华,林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徐德华。被告林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华与被告林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豪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华撤回对被告林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徐德华负担。审判员  朱小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