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施善英与侯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善英,侯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施善英。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侯玉琴。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施善英与被告侯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善英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施善英要求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善英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合计收取129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