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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施善英与侯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善英,侯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施善英。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侯玉琴。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施善英与被告侯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善英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施善英要求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善英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合计收取129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