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8。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中山中路314号。法定代表人:葛永兴,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雷马坑电站。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街头镇雷马坑村。法定代表人:葛永兴,企业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水南公路41号。法定代表人:叶建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雷马坑电站与被上诉人浙XX田三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雷马坑电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永兴水力开发有限公司雷马坑电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永红审 判 员 张建华审 判 员 李月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贺勤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