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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宋瑜与绍兴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瑜,绍兴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汽车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碗梅。上诉人宋瑜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瑜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瑜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宋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