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知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雅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