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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保、仙居县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保,仙居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环城东路××就业××楼××楼。负责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居县,电大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滕某某。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09)台仙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09)台仙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审 判 长  乐美峰审 判 员  吴鸿滨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