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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汴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县。负责人戚永亮,经理公司。委托代理人苏袁斌,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栓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开封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达公司)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于2009年4月22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款516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该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开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袁斌、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永军、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金达公司为其所有的豫B*****号桑塔纳轿车在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投保,并按约定向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交付保险费3715.43元,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为金达公司出具PDAA200841022400001724号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8年10月14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13日二十四时止,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司)(D1)、盗抢险(G)、不计免赔率(M)覆盖A/B/DI,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51600元。2009年2月28日该车在开杞公路陈留至半坡店段被犯罪嫌疑人抢劫后烧毁。2009年3月1日,金达公司向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报案,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于当日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做了查勘记录、草图,后金达公司向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申请索赔未果,故起诉请求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款5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金达公司为其豫B*****号桑塔纳轿车在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投保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向金达公司出具保险单,双方已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均应按合同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内,金达公司所投保的轿车被抢劫并被烧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中对盗抢险未约定不计免赔,故应按其约定的免赔率20%扣除免赔后赔付即51600-51600×20%=41280元。对金达公司要求被告赔偿51600元诉求中的41280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辩称其享有20%的免赔率的理由予以支持。因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未到庭质证,辩解,亦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故对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其他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41280元。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承担。宣判后,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将本案涉及的盗抢险的基本事实查清,对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准确的处理和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改判驳回金达公司的诉讼请求。金达公司答辩称,事故车辆豫B*****被抢劫并被烧毁是事实,本案事故发生至今,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理赔。另有保险公司的现场勘验记录,证明王朝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与金达公司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金达公司与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开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证明证实了被保险车辆豫B*****被抢劫并被烧毁的事实,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单中有关盗抢险的约定给付金达公司保险赔偿金。故人保财险开封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莎莎审 判 员  杨开兰代理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