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石永红与娄志忠、白雪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永红;娄志忠;白雪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市悦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16号原告:石永红。委托代理人:张学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志忠,西安高压电瓷厂工人。被告:白雪莉,西安高压电瓷厂工人。第三人: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代表人:高寿康。第三人:宝鸡市悦珑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div>法定代表人:李阳,经理。原告石永红与被告娄志忠、白雪莉、第三人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宝鸡市悦珑商贸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娄志忠签订了《家世界雅芳专柜承包经营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二被告退还进店费用、形象柜费用、退货款、销售结算款共计77179.15元;并赔偿欠款利息16209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并未与被告娄志忠签订《家世界雅芳专柜承包经营协议》,该协议系原告与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的,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合同,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故原告起诉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永红的起诉。诉讼费223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