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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童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第14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4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男。因本案于2009年3月28日被抓获,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1月,被害人罗某某朋友的货物被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查获,其朋友托罗某某疏通关系将货物放出来。2008年12月1日左右,罗某某将该情况告知童某某,童某某谎称认识海关的人,称花18万元人民币就可以放行该批货物。双方经协商,决定先给童某某5万元人民币定金。2008年12月7日,罗某某的妻子在深圳市南山区××村交给童某某5万元人民币。2008年12月底,货物仍没被放出来,罗某某多次催促,童某某以各种借口推托。2009年1月1日,罗某某明确告知童某某不办该事,就要童某某退款。童某某谎称事情还在办,并以此拖延时间,随后不接罗某某电话并不与罗某某见面。罗某某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3月1日上网追逃,2009年3月28日童某某被抓获。原判认定以上事���的证据有:1、被告人童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签认的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决定书等。原审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童某某上诉称本案系民事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查,上诉人童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所托之事自己无法帮忙,仍不将客观事实如实告知被害人,而是继续隐瞒,挥霍被害人的财物,上诉人童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故上诉人童某某称本案系民事纠纷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国儿审 判 员  许瑞韩助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