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戴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民初字第83号原告:贾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的存款63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戴某名下的中国银行瑞安支行帐户(45×××3101880180773)存款6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