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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盈诉被告职振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盈,职振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陈东盈,男,1940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门志强,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光前,男,193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职振安,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成功,陕西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盈诉被告职振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盈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盈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陈东盈减半负担50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贞 百度搜索“”